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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轉系規則
中華民國86年 8月訂定
中華民國95年07月0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1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學生申請辦理轉系,除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外並根據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各系學生申請轉系,除第一學期及應屆畢業學期外,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系別肄業。
(一)轉入一年級下學期者,前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
(二)轉入二年級上學期者,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須達六十分以上。
學生因特殊情形經教務會議核准轉系者得不受上述各項限制。
第三條 學生轉系須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註冊組申請,經各有關系初審(必要時得舉行甄試)同意後,提請教務會議審查決定,但仍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系。
(二)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新生名額之一成為度。
(三)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系別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四)轉系生須完成轉入系別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第四條 日間部、進修部學生不得互相轉系。
第五條 經「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系(組)、學程,惟情況特殊,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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