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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部轉科審查規則
中華民國69年 7月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7月0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1月1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學生轉科審查規則,係遵照教育部訂定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科,必須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得填具申請書,經家長簽章,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本校於學期結束後依該生當學期成績逕審;經有關科之科主任及教務長核准,並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必要時須經轉科考試或性向測驗後,送請校長核准,方得轉科,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年制學生轉科: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科外,學生得於前一學期結束前申請轉科。
(二)五年制學生轉科: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或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以前,得轉入性質不同科組,第二學年第二學期及第三學年第一、二學期,得轉入性質相近科組肄業,第四學年第一學期,得降轉入性質相近科組肄業或轉入同科不同組之四年級肄業。
(三)二年制學生轉科:申請轉科應以性質相近之科為限。
(四)學生轉科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科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五)日間部學生已服兵役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得轉科夜間部,夜間部學生以轉科夜間部為限。
(六)學生因特殊情形經教務會議核准轉科者,得不受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60
    分以上限制。
第三條 相同年制日、夜間部肄業學生經考試得在本校相互轉科組。
第四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科,以轉入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原則。如申請轉入科學生過多,限於名額無法全部容納時,得依據上學期學業成績或轉科考試成績及相關科目成績高低為取捨標準,補足缺額為止。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科既經核准,不得請求再轉入他科或返回原科,未經核准者,仍應返回原科就讀。
第六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