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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學生第二專長以提昇就業及進修競爭力,並促進各系所之學門專長交流,各系所得依據本辦法設立學程供學生修習。
第二條 各學程所需修習之課程科目由各系所自訂,學程施行細則(含課程規劃)須提交教務會議審議。
第三條 各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雙主修及輔系之必修科目。至於是否列入畢業學分,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規定加退選期間填寫學程修讀申請表申請修習學程課程,經核可後始得修讀,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第五條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六條 修習各類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第七條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設置單位與教務處審核無誤並簽請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若學生達本校所規定之各項畢業門檻時尚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或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
第八條 修習各類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