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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系雙主修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學生依年制之不同得自一年級第二學期起至應屆畢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期限),申請設有輔系之他系為輔系,或修讀其他系別為雙主修。
第 三 條 申請資格與程序:
一、申請輔系者其申請前每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75(含)分以上。
二、申請雙主修者其申請前每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含)分以上。
三、學生申請修讀輔系與雙主修,應於每一學期註冊後一週內持在校歷年成績表與申請書提出申請,經原肄業主系與所選輔系或雙主修系主任同意,再送註冊組彙送教務長核准。
第 四 條 修課內容及學分總數:
一、各系做為他系之輔系時,應就該系必修科目中指定專業科目至少二十學分做為輔系課程,但主系與輔系相同之必修科目學分,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學分。各系應依上開規定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科目、學分,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佈。
二、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並須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雙主修學系若有科目名稱及性質與本系科目相同之專業必修科目,學生得申請免修 (申請免修應於取得該科目成績後次學期辦理) ,唯其在加修學系仍應修足最低學分數四十學分,始准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與學分,依報部備查之課程為準。
第 五 條 學生修讀輔系與雙主修課程應於每學期註冊時與主系課程一併辦理選課,其修課總學分數,依「學生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輔系課程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其輔系課程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第 七 條 凡選定輔系與雙主修之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所有修讀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如有修讀課程不及格,則依學則相關規定處理,所修讀科目成績登記於主系歷年成績表內。但輔系應修專業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
第 八 條 學生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經報請主系及加修學系同意後,得放棄修讀資格,放棄後不得再重新申請。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經申請核准後,可酌予認列為本系專業選修學分。
第 九 條 修讀輔系或雙主修學生,畢業時應修畢主系與輔系(或雙主修)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若修讀輔系學生在延長修業年限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加修學系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即取消修讀資格,以主系學位畢業,但畢業後不得重返補修不足學分。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能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則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若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屆滿,修畢他系應修科目與學分但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令退學,他系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第 十 條 修讀輔系與雙主修之學生,修讀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應在學期中修習為原則,但如與主系所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而暑期有開班授課者,經申請核准後亦得參加暑期班修習。
第十一條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或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應屆畢業或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等均加註雙主修學系或輔系名稱。若修讀雙主修學生未修滿他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但已修達輔系規定之標準者,則准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二條 學生修讀輔系或雙主修,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學分者,不得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但轉學時其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雙主修學系或輔系名稱。
第十三條 學生因選修輔系課程而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學分費。學生因選修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9學分以下者應繳學分費,在10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四條 他校修讀輔系或雙主修學生,轉入本校後,如願保留輔系或雙主修之資格者,入學後須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部頒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