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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05學年度第2學期 申請停修及注意事項

公    告       106年04月25

主旨:本學期申請課程停修同學,請於第11週(5月1~5日)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說明:                                    

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得在期中考試成績公告後2週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停修:

一、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核後至教務處辦理。

二、僅可停修選修科目一門

三、停修後學分數仍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之最低學分數。

※五專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20學分;四至五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

※四技一至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二技三年級不得低於12學分;四年級不得低於10學分。

※進修部不得低於9學分。

四、五專部前三年不得辦理停修。

五、核准停修名單統一於第12週公告,經公告後即可停止到班上課。

 

教務處課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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