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6年12月05日核備本校學則修訂更改:
新增第八條第三款: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學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
學則:http://acad.tust.edu.tw/files/11-1004-539.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