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程名稱 |
『綠能科技應用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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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細則 |
100年8月10日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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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施行細則依據「大華技術學院學程實施辦法」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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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研究所、大學部四年制二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於規定加退選期間填寫學程修讀申請表申請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始得修讀,但學生應屆畢業學期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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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課程規劃表,分學程必修與學程選修。學生至少須修畢20學分,其中包含學程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其中生質能類、風能類與綠能運具類選修至少任選二類各一門以上,方發給學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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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修、雙主修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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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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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修習本學程其學程科目成績須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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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工程學群與教務處審核無誤並簽請校長同意後,由學校發給學程證明書。若學生達本校所規定之各項畢業門檻時尚未完成學程學分,仍可依規定申請畢業,但不得於畢業後再要求補修學程課程或申請發給有關之任何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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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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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學程規劃之課程由工程學群協調各類課程之相關系(所)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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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華技術學院學程實施辦法」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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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學程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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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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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宗旨 |
學程規劃構想以整合相關學群系所的專才,推廣綠色能源之開發與應用,充實本校綠色能源相關教育課程內容與教學資源,期能藉由本學程一系列課程之訓練,授予學生完整之理論與實務,進而提昇學生之就業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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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發展 |
可至科學園區或工業學區內有關能源電子、綠色能源、綠能科技、再生能源等相關公司工作。學生另可繼續從事學術研究,報考國內外大學綠能相關領域研究所繼續深造進修。 |